武汉晴川学院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三)学生毕业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四级考试(须在本校报名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标准,专升本学生参照艺术类专业学生标准;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二)未达到本科专业毕业要求,未按期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国家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等)舞弊者;
(四)在校违纪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符合下列第四条规定者除外);
(五)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学生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划定分数者;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为激励学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入伍,投身国防事业,对应征入伍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须在本校报名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标准,可在原条件基础上降20分处理。(仅限非英语类专业学生)
对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荣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获发明专利(仅限独立发明人或第一发明人)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须在本校报名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标准,可在原条件基础上下降20分处理。(仅限非英语类专业学生)
满足以上条件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在毕业离校前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条 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四)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若毕业前已经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受处分后一年)者,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当年(五月底前)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受处分后的学习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中荣获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获发明专利(仅限独立发明人或第一发明人);
3.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
4.在公开出版(以学校公布核心期刊为准)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原则上不予补授(毕业当年6月份在本校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除外)。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办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级学生(2018届)起开始执行,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武大珞珈教字[2014]7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