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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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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晴川学院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中出现的本办法所列的作假情形。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⑴观点剽窃: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学术成果构成自己论文核心部分或全部;

⑵数据抄袭:原封不动或基本未改动复制他人研究成果,或改变成果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⑶文字抄袭:论文查重超过30%的;所有引用部分超过本人论文字数三分之一的;引用同一篇论文(或同一人的研究成果)字数超过本人学位论文字数的四分之一的;

()伪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数据和资料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有其它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依据来源有他人举报、导师认定、专家评审、论文答辩委员认定、经第三方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出学位论文重复(或相似)程度、省学位办反馈信息、其他组织机构提供的信息等。

(二)认定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作假:

①在答辩阶段,答辩小组认定抄袭;

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抄袭。

2.根据校内论文抽查检测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具有抄袭或弄虚作假嫌疑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并由学院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4.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条  对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情节一般(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介于30%(含)-60%之间的),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重新审查合格并再次查重检测重复率低于30%后,准允其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审查者,或符合本文件第三条第三、第四、第五款的,答辩至少延期半年。

(二)情节严重(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介于60%(含)-80%之间的),或符合本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的,答辩延期半年。

(三)情节非常严重(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高于80%(含)的),或符合本文件第三条第六款的,取消作者学位申请资格。

(四)因作假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五)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情节严重和情节非常严重的,学校将通报所在学院,取消已授予学位,追回学位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作假行为确定的学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并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学位办。

第六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有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二)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三)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武汉晴川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