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锻炼)、文艺活动、创新创业、自强自立、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结合自身实际,可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设立学生表彰和奖励项目。
学校对各类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奖励、奖学金、选拔(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
学校实行对学生表彰和奖励的选拔、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学生综合奖项评定和学生鉴定以综合测评的结果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以及时限,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具体执行参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设置 6-12 个月期限,其中:
(一)警告设置期为 6 个月;
(二)严重警告设置期为 8 个月;
(三)记过设置期为 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设置期为 12 个月。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符合条件,在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解除纪律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被开除学籍且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有关处分决定书或文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以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