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程序,保障因公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合法、有效的机票、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以及其他各种补贴,零星开支费用。
二、按人员行政级别规定差旅费开支标准(见附表)。
三、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突破标准。出差人员要求超标报销差旅费时,必须在出差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备案借款。未经院长或分管院长事前批准超标使用者,其超过规定标准的部份费用不予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掌握,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乘飞机时,必须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
五、差旅费标准中对外地市内交通工具不作严格规定,但不得突破规定标准。
六、夜间乘坐火车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坐10个小时以上,没有使用卧铺的按硬座票价的30%给予补助。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散席为5小时以上时,每人每次补助20元。
七、出差期间自已解决住宿,回来后不报销住宿费的,按当事人对应标准的30%给予补助。
八、机场建设费、保险费、行李托运费等按人数实报实销。
九、外出参加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安排伙食、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主办单位要求收费的凭收据报销并附上会议通知书。
十、在武汉郊县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费按其他城填的对应标准执行。
十一、在武汉市城区办理学校公事可以乘坐公交车、专线车、中巴、普通轮渡,特殊情况分管院长批准也可以乘坐出租车,以处室为单位每月集中报销一次。
十二、符合国家规定经办公室批准的探亲人员,按探亲审批报告中的探亲地点报销直线车船费。所有人员统一标准为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和长途汽车客、卧票,其他交通工具不予报销,同时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
十三、报销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须具有正式发票或收据,无票据或非规范票据不得报销。
十四、出差享有补助天数以运输部门提供有效票据所注时间为准,返程可加路途时间。出差时间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按一天计算。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差旅费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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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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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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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费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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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市内交通费(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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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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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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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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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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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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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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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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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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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及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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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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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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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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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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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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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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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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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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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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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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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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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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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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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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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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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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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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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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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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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离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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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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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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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抵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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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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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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