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有效地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学校建设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教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认真对待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董事会以及校长和行政系统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教师代表应占60%左右。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一)代表校内工作单位变动,其代表资格在新单位仍然有效。
(二)代表不履行义务,工作不负责任,经劝告无效,可由原选举单位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通过,予以撤换。
(三)代表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受刑事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二)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为使教职工代表常任制落到实处,保证代表履行权利和义务,各代表团要建立代表活动日制度,每学期一至两次,活动内容统一安排或由代表团自定。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团以学院、机关、部门为单位,团长一般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六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会在教代会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别兼任教代会主任、副主任,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除正式代表参加会议外,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根据需要,请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遇重大事项,经教代会常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报校党委批准,可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选由教代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并报校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的议程一般应包括: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
(二)听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四)听取和审议校工会、教代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大会请假。教代会代表应积极收集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参加讨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会后认真传达大会精神,模范执行大会决议,努力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应在代表中征集提案,由大会秘书组将提案加以初步分类整理后报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重大问题由教代会主任(工会主席)代表教代会(工会)与校董事会协商解决。
第五章 提案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做好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大会期间,设提案工作组,负责提案征集工作;闭会期间,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案处理:
1.属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直接报请校长解决。
2.属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转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可约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起调查研究,落实处理提案的办法。
3.对提案未认真落实、答复或敷衍塞责的,可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并答复,或报告校长处理,直至报告校董事会。
4.对部门涉及面大的重要提案要与校长或校懂事会反映和协商,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通报落实、答复情况。
第六章 参与日常工作中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制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措施,应充分听取教代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工会)根据学校的部署,选派代表参与民主推荐校、院(处)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工会)根据需要和教职工的意见,可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询问。部门应负责地回答或说明。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工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地约请学校有关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向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通报学校重大事项,解答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或座谈协商。
第七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为了更好地行使教代会的职权,使广大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有专门机构处理,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教代会常委会与各代表团在民主协商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其成员有的可不是教代会代表),报党委批准,经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讨论制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关条例、办法,报党委批准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专门委员会不应取代学校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代会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