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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学生申诉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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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的处理: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建议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10 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第三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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