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或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湖北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
(一)家庭人口多、孩子读书多、负担重,父母在家务农收入微薄等情况的应递交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二)父母或其他家人为伤残的的应提供伤残证复印件;患有重大疾病长期住院或用药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住院或诊疗材料复印件。
(三)家庭为精准扶贫户或建档立卡户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家庭为低保户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本人为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家庭所在地区为国家重点扶贫地区或近期遭遇了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供乡镇民政部门开具情况说明。
(六)其他可证明自己家庭或本人属于可申请范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上述符合多种情况的应都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满足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中某一条件的为“一般困难”;满足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中某两条的为“困难”;满足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中三个以上(含三个)条件的为“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五)未有学校校规校纪处分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10月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各二级学院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及时更新,各学院每学年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统一认定。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如下岗证、残废证、低保证、病历证明等)复印件原则上要有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民政部门盖章证实。
第十三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审核
(一)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学院依据不同年级、专业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汇总表》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进行核查。
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五)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学院、学校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