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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6-38武汉晴川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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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晴川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对我院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适用。

第三条  凡我院在籍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结果的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院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留院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留院察看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结束留院察看期;在留院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提前结束留院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察看期间经教育仍不悔改者或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违纪情节较轻、违纪造成的后果危害不大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者。

第九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者;

(七)其他违纪情节严重、违纪造成的后果危害较大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妨害公共安全,除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除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利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盗、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4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400元及以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图书馆管理制度,涂写学院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毁学院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院公共秩序,除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内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院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院、他人名义,侵害学院、他人利益,给学院、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故意毁损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成立未经学院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妨害文物管理,毁坏文物古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明知是脏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除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院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住宿场所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常晚归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及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者;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7.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者,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院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互相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3.考试前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墙面等地方者;

4.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或者标记特殊信息者;

5.擅自将试卷、答案带出考场者;

6.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程序与申述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给予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对学生违反考试规定和旷课给予处分的,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管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处分,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已调查但事实仍不清楚的违纪行为,送交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递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并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院保卫处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的处理: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建议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并向申诉人宣布;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523日起施行。